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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訓導處 | 2021-08-09 | 點閱數: 356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8月2日桃衛疾字第110006738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18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18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歲以上民眾」,未滿18歲(入境年-出生年<18)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7月14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18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18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三、 貴校(園)倘有學生及教職員工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居家檢疫措施,惠請協助通知相關人員有關旨揭措施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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