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0年11月3日府衛疾字第1100279318號函辦理。 |
二、 | 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19疫情,各機關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以下事項: |
(一) | 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
(二)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機關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
(三) |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機關應予以確實記錄。 |
(四) | 依機關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 |
三、 | 檢附說明一函文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