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2月14日桃環空字第1100108862號函辦理。 |
二、 | 貴校倘有申請需求,請依環保署「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要點」規定,於明(111)年3月4日前函送至環保局初審後核轉至環保署。 |
三、 | 依環保署110年4月22日環署空字第1101042479號函,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其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申請補助機關應依環保署核定計畫經費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分擔款,惟若計畫有特殊狀況經環保署同意者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