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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20 | 點閱數: 351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知,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0062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8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則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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