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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18 | 點閱數: 414

主旨: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案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2月15日府秘事字第1110037104號函及本府111年1月12日「本府工友等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研商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行政院110年8月18日修正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調高健康檢查補助基準及擴大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為補助對象。本府參照上開規定及本府人事處110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函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調整旨揭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如下:
(一)50歲以上者,每2年新臺幣(下同)7,000元(或每年3,500元)。
(二)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每2年4,500元。
(三)未滿40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人員,每3年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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