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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訓導處 | 2022-05-10 | 點閱數: 281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10039007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4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辦理。

二、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於居家隔離結束後仍維持停課,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則,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處理。

三、於居家隔離3+4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倘家長於學生自主防疫期間無法照護學生,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4天自主防疫期間須快篩陰性後始得佩戴口罩外出,爰學生得自行準備快篩試劑並每日快篩陰性且回報結果予學校後到校,由學校協助提供照護服務。

五、另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解除10天隔離後,尚須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依據教育部111422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無症狀之自主健康管理教職員工生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爰前揭人員可維持上班及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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