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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8-09 | 點閱數: 289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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