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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0-14 | 點閱數: 392
主旨: 有關本局「111年度廉政會報暨機關安全維護會報」主席裁示事項,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111年9月30日「111年度廉政會報暨機關安全維護會報」會議記錄辦理(如附件1)。
二、 因旨揭會議主席裁示之下列事項與本市各級學校有關,爰請貴校配合辦理:
(一) 有關本局「111年度桃園市政府轄內偏遠及未設政風地區綠美化勞務採購案專案清查」(下稱綠美化採購專案清查)及「改善及充實教學設備採購風險業務專案稽核」(下稱教學設備採購專案稽核)發現之下列採購瑕疵,亦應注意,以免發生類同情事:
1、 綠美化採購專案清查:
(1) 驗收程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契約規定:
甲、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乙、 此次清查發現部分學校就需按月施作除草之勞務採購,係於全案期滿後作成全案驗收紀錄,未依各月驗收結算結果逐次製作驗收紀錄,致無從得知廠商各該月份履約完成時點,尚難判斷該校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契約所訂期限辦理驗收。
丙、 因勞務驗收有其時效性,各校如辦理需按月(季、次)施作之勞務採購,請於廠商施作後,即應製作歷次分段驗收(查驗)紀錄,以確保廠商各次施作均已依約完成。
(2) 廠商未依契約規範繳交結案報告、履約成果等相關佐證資料:
甲、 依該採購案招標規範「肆、其他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每次結算,廠商應檢附各工作項目載有日期之施工前、中、後照片,以作為驗收請款之依據」。
乙、 此次清查發現該校提供之廠商結案報告、履約成果等資料所附照片並未明顯區分施工前、中、後,且皆未載有日期,屬對廠商履約事項控管不當之缺失態樣。
丙、 請各校應確實做好採購案件履約控管,並加強行政複核作業;另勞務採購契約中如有分段驗收(查驗)時間、提送報表期程、保險期間與金額、報驗應附成果報告項目時,應以更為清楚顯要之文句敘明,並應訂定逾期罰則,俾使廠商及學校雙方均有明確準據俾以依循及進行履約管理,減少發生履約爭議風險並兼顧廠商履約品質。
2、 教學設備採購專案稽核:所見之共通性缺失,本局業於111年9月29日以桃教政字第1110091936號函請本市各級學校落實改進在案(如附件2)。
(二) 學校人員因職務而持有、保管之公務機密(敏)文件、書刊等屬法令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請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嚴防資料外流,衍生洩密案件。
(三) 請貴校向校內師生、民眾加強反賄選宣導,以提升渠等檢舉賄選意願,共同營造乾淨透明選舉環境;另檢送最高檢察署發布之「反賄選,愛臺灣系列-青年篇(完整版)」反賄選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xwr9Q3FHw),請自行下載運用 (如附件3)。
(四) 貴校辦理採購案件時,請按採購程序階段,依「本局教育教學設備防貪指引」案例(如附件4)及「採購案件防範投標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情形及防範圍標綁標自主檢核表」、「採購招標程序自主檢核一覽表(開標前)」、「採購招標程序自主檢核一覽表(採購評選程序)」與「採購開決標程序自主檢核一覽表」等表單(如附件5),執行採購程序自主檢核,並納入機關內控機制,以降低學校採購違失風險及提升學校採購品質。
(五) 校辦理採購案件時,請依本局111年7月12日桃教政字第1110063374號函修訂之「本局及所屬各級學校採購招標案件專案機密維護措施注意事項」,落實相關保密規範,以免誤觸法令。前開注意事項已置於本局網站/業務資訊/廉政服務/廉政法規項下,請自行下載參用。
三、 檢送說明二所示附件資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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