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 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 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 費。
二、因應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 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故 請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 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以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 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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