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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10 | 點閱數: 202

主旨: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 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 1125570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 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本府人事處 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諒達),公務人 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 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 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 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 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 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 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 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 (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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