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112年8月28日全校校務會議票選選舉產生。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任期1年。…..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綜上,本校11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共9名,組成名單如後附名冊。
4.上開委員中未兼行政教師3人,各性別人員均達3人(含)以上,皆符合規定。
5.本案已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