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騷擾 就廣義的觀點而言: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者,皆可以稱為性騷擾。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貶)。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的部分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若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工作中),稱為「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若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稱為「校園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則稱為「一般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被性騷擾,該怎麼辦? 一、保持冷靜,不要驚慌。 二、立即要求禁止性騷擾行為。 三、記下性騷擾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四、尋求協助(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被觸摸隱私處則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果我遇到性騷擾,申訴的管道為何?
如果我被他人意圖性騷擾,且乘不及抗拒之時,被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告訴的管道為何?
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的差異? Q1:何種性騷擾行為可以提出告訴? A1:當加害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時,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Q2:常見的手機播送簡訊性騷擾、言語猥褻、網路上播放性騷擾文字或影像等性騷擾行為是否可以提出性騷擾告訴? A2:此類騷擾行為未達性騷擾告訴要件,惟得於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3:加害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被害人是否可以同時對加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 A3:加害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被害人可以同時對加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亦可以只提出申訴或是只提出告訴。
性騷擾防治諮詢及申訴機構 |
機構名稱 |
電話 |
性騷擾諮詢專線113 |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03)3322111分機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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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諮詢專線 |
申訴暨諮詢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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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諮詢專線 |
(03) 332-2101分機7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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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
(03)3365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