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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0-01 | 點閱數: 102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本府113年9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30256330號函計達)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並請參考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年資採計及慰勞假補助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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