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於本(114)年度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重要節日期間,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
二、 | 請於旨揭重要節日期間,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