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k to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JLW0zhClDO2cOezgNDWdsFz1npUg6mir/view?usp=sharing
桃園市114年7月17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
防空警報發放後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
單一認證授權平台 | 教育雲 | 因材網 | 雲端差勤管理系統 |
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 ICRT英語廣播 | 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 | LoiLoNote School |
戶外教育資源平臺 | 桃園觀光工廠等相關景點一覽表 |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 | 哈客網路學院 |
國字標準筆順學習網 |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 桃園市教師關懷專線0800-520928 |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 |
客家影音網路平台 | 愛學網 | 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資源網 |
海洋委員會兒童主題網 | 全民資安素養自我評量 | 青少年兒童暑期犯罪防治 | PaGamO |
112租稅教材測驗抽獎活動 | 抓賄特攻隊 | google classroom | 「ABC直播間」 |
消保小學堂 | 教育局學生心理關懷平台 | 心情溫度計(BSRS-5)擴大檢測 | 教育部性別事件防治中心 |
網路公文系統 | 市府填報系統 | 公文附件下載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教育部 | 桃園市政府電子報 | 國民旅遊卡 | 行政人事網 |
桃園市政府 | 桃園市教育局 | 市府人事室 | 各級學校網頁 |
桃園市政府公文系統 | 全國教師會 |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
桃園市瑞埔國民小學 Taoyuan Ruei-PU Elementary School
住址:326010桃園市楊梅區埔心里中興路133號(Google Map連結)
No.133, Chung-shin Road, Pu-Shin Li, Yangmei District Taoyuan City 326010, Taiwan (R.O.C)
電話:(03)482208 傳真:(03)4815765 TEL:(03)4822018 FAX:(03)4815765
主旨: |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2月30日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事由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得請婚假或喪假,惟其得請假日數係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以訓練期間4個月為例,得請婚假日數為14日x4/12=5日),請假超過上開日數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銓敘部考量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訓練,乃為充實其未來擔任公職應具備之基本觀念、態度及工作所需知能等,該等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屬準公務人員性質,爰基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旨,放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各該假期倘有未請畢之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並仍應於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限內請畢,俾公務人員更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
三、 | 銓敘部113年12月30日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函適用原則如下: |
(一) | 於上函發布日以後,始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者,自適用上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 |
(二) | 於上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且於上函發布時仍在請假規則所定給假期限(婚假:原則3個月,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喪假:百日)內者,亦適用上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於上函發布時已逾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者,除屬下述(三)之例外情形者外,不適用上函。 |
(三) | 考量公務人員結婚者,其婚假期限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內請畢,爰上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之請假事由,且仍在1年內者,如未及於婚假3個月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從寬得於上函發布日1個月內補提出申請,倘經機關長官核准,可延長至1年內請畢(原婚假1年期限屆滿日不變)。 |
四、 | 銓敘部79年10月29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及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113年12月30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