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30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51297號函 辦理。
二、有關109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將受評業者區分為優 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各等第意涵說明如下:
(一)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科技化專 業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
(二)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科技化專業 管理作為。
(三)乙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
(四)不列等:係指業者於評鑑期間曾有肇事或違規紀錄,致 未符對外推薦之基本要求,尚由監理機關輔導改善中。
三、上開評鑑結果業於110年10月26日對外公布,評列優等業者共計11家、甲等業者共計444家、乙等業者共計417家,另 計有27家評列不列等;個別業者評鑑成績可至該局官網查 詢(http://www.thb.gov.tw,運輸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投保、 事故、評鑑及違規資料),另所有業者評鑑成績列表可至 該局監理服務網下載(http://www.mvdis.gov.tw,業者資訊/遊覽 車/最新評鑑成績)。 四、為鼓勵及引導業者建立營運安全品牌形象,請各學校參考 評鑑成績選擇承租遊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