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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訓育組長 - 訓導處 | 2022-06-27 | 點閱數: 533

一、依據本局111年3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10022238號函暨長庚 大學111年6月17日長庚大字第1110060188號函續辦。

二、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

1、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2、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 請。

(二)遴選指標:

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 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CEP(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者。

(三)獎勵:

1、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111年10月中旬擇日辦理頒 獎表揚活動。

2、獲獎學生獎額:

(1)實踐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3,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1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優良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1,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2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入選獎:獲獎狀1紙。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1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指導老師獎額: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 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1)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1次及獎狀1 紙。

(2)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2張及獎 05 狀1紙。 

(3)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1紙。

(四)薦送作業時程:

1、111年7月10日(星期日)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 生,每校至多5名。

2、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 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1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 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 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號)。

三、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 絡電話: 0 3 - 2 1 1 8 8 0 0 分機3 3 5 7 ; 電子信 箱:kaifu@mail.cgu.edu.tw)。

四、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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