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30 | 點閱數: 129

人事室通報 112年8月30日

一、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請領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填具補助費申請表1份,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1)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2)子女第1次在本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二、 查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基於「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精神,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千元以下,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四、 請本校符合申請規定之同仁,於本(112)年9月20日(三)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檔),並請檢附證件至人事室辦理。(相關資料如影本或由網路銀行下載繳費證明資料,請同仁皆簽章具結)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