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5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 辦理。
二、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無法逐一列舉,有關教育部112年 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 規定「...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意旨,係指駕駛 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並有吊扣駕駛執 照紀錄之情事者。
三、若對上開注意事項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 7736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