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4231號函辦理。
二、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規劃。
三、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四、請貴校於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前函復旨案需求及薦送表(無則免復),並同步回傳可編輯電子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ciwas@ms.tyc.edu.tw),俾利彙辦。
五、檢附旨案「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及「需求及薦送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