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瑞埔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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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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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4-20 | 點閱數: 22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1) 0420-8.pdf
2) 0420-9.pdf
3) 0420-10.pdf
4) 0420-11.odt
5) 0420-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