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
人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進用作業要點)。
三、教育部「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
四、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貳、甄選名額
一、國小階段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員(服務時數每週40小時):正取1名。
說明:服務安置於國小階段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必要時依學校安排協助校內
各類班型身心障礙學生,備取若干名。
二、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叁、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 。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應於105年7月31日前設籍),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三)不得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17條所定情事。
二、報名資格:性別不拘,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二) 3 年內(自112年8月1日起)曾受聘擔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800小時以上之人員 。
肆、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至本校網站(https://www.rpes.tyc.edu.tw/)/ 自行下載,亦可至本校特教組索取。
伍、報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止(上午8:00至12:00)。
二、地點:本校輔導室。(校址: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133號。電話:4822018#630)。
三、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恕不受理通訊報名。
四、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自行貼妥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二吋照一張)
(二)繳驗下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影本請以A4規格紙
張依序裝訂成冊)。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3.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或 3 年內(112年8月1日起)曾受聘擔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 800 小時以上之證明。
4.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陸、甄選項目
一、資格審查:審查本簡章所規定之資料,經資格審查通過者,進入面試。
二、口試:
(一)由面試委員提問,每人10分鐘。
(二)就「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相關經驗」(40%)、「瞭解身心障礙學生特質及特教專業知識與素養」(30%)及「對身心障礙學生服務之態度及熱誠」(30%)三方面進行評估。
(三)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錄取。成績同分時,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優先錄取。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柒、甄選日期與地點:115年7月27日(星期一)9:00起,應試者應於8:50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甄選當日如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甄選,不再另行通知。
捌、成績公布及放榜
正式錄取名單於115年7月27日(星期一)15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欲複查成績者,請於115年7月28日(星期二)9時前親自攜帶身分證至本校輔導室辦理。
玖、報到
錄取人員攜帶國民身分證,於115年7月28日(星期二)9時至本校輔導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服務內容
一、工作內容
(一)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學生在學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二)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常規訓練、教學活動、戶外活動、融合教育課程…等。
(三)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學習環境整理。
(四)寒、暑假期間協助各分區開辦照顧班之學校或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事務。
(五)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應完成本府教育局、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36小時職前訓練,且每年應參加至少24小時在職訓練;前二項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3小時以上。
(六)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紀錄不可空白)。
(七)學校臨時交辦之特殊教育相關事宜(詳如附件一)。
二、聘用期間:115年8月1日起聘至116年7月31日。若到職日至116年7月31日期間,校內原服務之學生轉學或無服務需求者,應接受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調派至適當學校或幼兒園,不同意調派者,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拾壹、薪資待遇
一、薪資:依進用作業要點第 6 點附表辦理,依「勞動基準法」採月薪制進用,每月薪資32,689元。
二、年終工作獎金: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標準支給。
三、本職缺屬代理缺,不適用年終考核後晉薪規定。
拾貳、注意事項
一、本職缺屬代理缺,聘期至116年7月31日止。
二、個人所繳交之證件如有偽、變造,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於錄取一週內應繳交以下資料:
(一)公立醫療院所3 個月內體檢合格證明(含胸部 X 光、 A 型肝炎、傷寒等健檢項目)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證明期間請協助申請「全部期間」,勿申請「部分期間」。有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辦作業可洽詢內政部警政署網頁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三)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上述表件者,予以取銷錄取資格。
拾參、本簡章陳校長核示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